参保缴费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分为哪几类?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简称“老年居民”);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居民”);
3、18周岁以下,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及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4、在宁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在校学生(简称“大学生”)。
对于不同类别的参保对象,分别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各参保对象的年龄认定,以本人身份证为准,确定时间截至参保登记当年12月31日,年度内中途参保人员确定时间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
二、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居民
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
1.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宁台胞;
3.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在宁台胞,其随同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4.《南京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和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5.《紫金山英才卡》持有人,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6.除上述第1条之外,具有本市中小学学籍的在校学生。
(三)准新生儿。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母亲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母亲怀孕28周或建大卡后即将出生的婴儿。
(四)大学生。在宁高等专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凡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和社区(村)负责医疗保险经办的经办机构(简称“基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符合(一)(三)项条件的居民也可以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网上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以下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基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18周岁以上以学生儿童身份参保的,需提供教育部门或学校出具的在我市高中(含高中同等学历)就读的学籍材料;
2.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3.除上述第2条以外的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生,需提供教育部门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4.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参保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身份证;
5.准新生儿参保的,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6.年度内中途参保的退役士兵及职工医保中断人员,需提供《退伍证》等相关材料;
7.按照《南京人才居住证》及《紫金山英才卡》政策参保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8.在宁台胞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9.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台胞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父母一方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0.年度内中途参保的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释放证明书》。
四、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参保缴费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5日。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续保手续如何办理?
已参加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未办理过停保的人员不需要办理续保手续,由市医保中心在每年10月份按规定统一办理续保登记,生成次年度缴费标准。
下列情况需在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凭相关证明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基层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一是出生日期在2006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仍在我市高中(含高中同等学历)就读的学生,需携带相关学籍证明按“学生儿童”身份办理2025年度续保验证;未办理的,按“其他居民”身份办理续保登记。(注意: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保及缴费验证手续的,不再另行办理。)
二是居民医保中断后需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是上一年度以大学生身份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且未办理过大学生毕业后补缴登记,需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四是参保居民需停止居民医保的,应由本人或亲属携带相关书面材料申请停保;未办理的,将正常续保。
六、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表
单位:元
人员类别 | 筹资标准 | 个人缴费 | 财政补助 |
老年居民 | 1860 | 560 | 1300 |
其他居民 | 1880 | 660 | 1220 |
学生儿童 | 1510 | 320 | 1190 |
大学生 | 1010 | 270 | 740 |
父母非本市户籍且未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外地户籍中小学生,个人按规定年度筹资标准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1510元/人•年)。
大学生筹资标准于2025年9月1日执行。
注:老年居民、其他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含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七、哪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缴费一定比例减免?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前: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低保边缘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80%定额资助参保,个人缴纳20%。
八、参保居民如何缴纳医保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参保居民在11月1日至12月25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1、线上缴费。可通过我的南京APP—社区—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办理模块,点击进入,进行缴费操作;支付宝首页,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点击进入“江苏税务社保缴纳—服务”,进行缴费操作;微信小程序,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点击进入,进行缴费操作。江苏税务APP首页,点击“社保缴费”。
2、业务经办银行柜面实时缴费。在全市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银行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均可经办缴费业务。另外,仅限高淳区增加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仅限溧水区增加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可经办缴费业务。
3、委托业务经办银行(同上)代扣代缴。缴费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将医保费存入签订委托代扣关系的上述经办银行卡中,由银行统一代扣。
新生儿和准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后,当年医保费可通过上述1,2两种方式进行缴纳。
九、交费后如何打印缴费凭证?
1.缴费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缴费的,均可以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柜面打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电子票据》,作为缴费凭证。另外,高淳区缴费人还可以到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溧水区缴费人还可以到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柜面打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电子票据》,作为缴费凭证。
2.登录江苏电子税务局网站首页(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进入“公众服务”,点击“社保缴费凭证打印”,通过手机号验证,自行下载pdf文件进行打印。
十、新生儿待遇享受如何规定?
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含90天)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的医保待遇。
十一、符合条件的年度内中途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如何规定?
以下符合条件的中途参保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医保待遇:
1.年度内的退役士兵;
2.职工医保中断人员(中断90日内);
3.年度内刑满释放人员;
4.毕业当年度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最早从7月1日开始享受)。
十二、未及时缴费的如何补办缴费?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按规定续缴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可凭相关材料至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基层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请。自缴费到账的当日起计算待遇享受等待期6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满次日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享受篇
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是什么?
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四、参保居民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按规定支付(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等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包括门诊统筹待遇、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两病”门诊待遇、门诊特殊病待遇、住院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等。
十五、什么是“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费;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封顶线”。
十六、参保居民如何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和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待遇表
人员类别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学生儿童 | 大学生 | 80周岁以上 |
起付标准 | 200元 | 100元 | 200元 |
基金支付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 | 50% | 60% | 55% |
非社区医疗机构 | 30% | 40% | 35% |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 300元 | 600元 | 330元 |
(二)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800元。
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表
起付标准 | 2000元 |
基金支付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 | 50% |
非社区医疗机构 | 30% |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 2800元 |
十七、参保居民如何享受“两病”门诊待遇?
(一)身份认定
“两病”人员可在二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办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病种登记申请,经内、专科医师确认,由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信息录入手续后,即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待遇。
(二)医疗待遇
将“两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两病”药品、诊疗服务等医疗费用纳入“居民两病”支付范围。“居民两病”门诊基金支付限额在门诊统筹基础上有所提高。
“居民两病”门诊待遇表
人员类别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学生儿童 | 大学生 | 80周岁以上 |
起付标准(与门统共用起付线) | 200元 | 100元 | 200元 |
基金支付比例 |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50% | 60% | 55% |
三级医疗机构 | 30% | 40% | 35% |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1个病种)(与门诊统筹共用) | 800元 | 1100元 | 880元 |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个病种)(与门诊统筹共用) | 1200元 | 1500元 | 1320元 |
十八、参保居民如何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一)门诊特殊病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二)身份认定。患有以上门诊特殊病的参保居民,可向本市有认定资质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病种认定申请。患者持《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殊病认定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及相关病历资料等,至相关科室,请有“门特”认定登记资质的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后到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其中,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抑郁发作(中、重度)、强迫症以及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认定机构包括南京市脑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浦口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南京市高淳区精神病防治院、南京市雨花医院、南京江北新区精神卫生中心(南京江北新区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市江宁区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市六合区精神病医院、南京市溧水区精神病防治院。艾滋病认定机构包括南京市第二医院。
儿童苯丙酮尿症认定机构包括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妇产医院)。儿童Ⅰ型糖尿病认定机构包括南京市儿童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儿童孤独症认定机构包括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妇产医院)。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认定机构包括南京市儿童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妇产医院)。
提醒:恶性肿瘤患者根据门诊治疗方式,还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门诊特殊病(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办理流程
(1)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①患者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就诊→②门诊病情评估→③定点责任医生填表申请治疗方案→④医院医保办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录入治疗起止时间)→⑤患者回指定科室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限内享受“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待遇。
(2)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①患者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就诊→②门诊病情评估→③定点责任医生填表申请治疗方案→④医院医保办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录入治疗起止时间)→⑤患者回指定科室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限内使用针对性药品费用,享受“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其他医疗费用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
门诊特殊病(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注意事项
(1)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指“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或“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均在指定医院申请,不在医保中心办理。在门诊采取“门诊辅助治疗”,直接到本人定点的医院就诊。
(2)采取“门诊专项治疗”的患者,必须遵照以下几点:
①一定要在本人定点的三家医院中选择一家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指定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发生费用;
②一定要在指定医院的肿瘤治疗相关科室就诊,定点责任医生应相对固定;
③在其他两家定点医院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
④“门诊专项治疗”指定医院必须在患者定点的三家医院中选择,且门诊放化疗和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同一时间段需定点在同一家医院,若定点的三家医院均无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必须办理定点医院的变更手续,将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医院变更为本人定点医院后,再到该院办理“门诊专项治疗”的登记手续。
(三)医疗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特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门特1-恶性肿瘤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
项目名称 | 时间 | 年度基金 支付限额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学生儿童 大学生 |
门诊放化疗(在指定医院申请) | 每年 | 12万元 | 80% | 85% |
针对性药物治(在指定医院申请) | 每年 | 8万元 | 80% | 85% |
辅助检查和用药 | 每年 | 1万元 | 80% | 85% |
备注 | 有自付比例的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
门特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
项目名称 | 时间 | 限额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学生儿童 大学生 |
透析费用(医疗费用限额) | 每年 | 6.9万元/年 | 80% | 85% |
辅助检查用药费用(基金支付限额) | 每年 | 1万元/年 | 80% | 85% |
备注 | 1、享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同时享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的门诊特殊病限额补助待遇。 2、有自付比例的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
门特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
项目名称 | 时间 | 年度基金 支付限额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学生儿童 大学生 |
抗排异药物治疗 | 每年 | 8万元 | 80% | 85% |
辅助检查和用药 | 每年 | 8000元 | 80% | 85% |
备注 | 有自付比例的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
门特4-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
项目名称 | 时间 | 年度基金 支付限额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学生儿童 大学生 |
抗排异药物治疗 | 移植手术当年和术后第一年 | 8万元 | 80% | 85% |
辅助检查和用药 | 移植手术当年和术后第一年 | 8000元 | 80% | 85% |
备注 | 1、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在移植术后第一年年底截止,仍需继续治疗的,需经指定医院评估,再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后,医保基金参照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待遇标准支付。 2、有自付比例的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
门特5-血友病待遇表
项目名称 |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
时间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学生儿童 大学生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学生儿童 大学生 |
血友病轻型 | 每年 | 1万元 | 2万元 | 80% | 85% |
血友病中型 | 每年 | 5万元 | 10万元 | 80% | 85% |
血友病重型 | 每年 | 10万元 | 20万元 | 80% | 85% |
备注 | 有自付比例的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
门特6-再生障碍性贫血、门特7-系统性红斑狼疮待遇表
项目名称 |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
时间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学生儿童 大学生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学生儿童 大学生 |
门特6(再生障碍性贫血) | 每年 | 1万元 | 2万元 | 80% | 85% |
门特7(系统性红斑狼疮) | 每年 | 1万元 | 2万元 | 80% | 85% |
备注 | 有自付比例的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
门特-其他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
项目名称 | 时间 | 年度基金 支付限额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学生儿童 大学生 |
门特8(颅内良性肿瘤) | 每年 | 1万元 | 80% | 85% |
门特9(骨髓纤维化) | 每年 | 1万元 | 80% | 85% |
门特10(运动神经元病) | 每年 | 1万元 | 80% | 85% |
门特11(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 每年 | 1万元 | 80% | 85% |
门特12(肺结核) | 每年 | 1万元 | 80% | 85% |
备注 | 有自付比例的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
门特15-儿童苯丙酮尿症待遇表
年龄段 |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
时间 | 学生儿童 | 学生儿童 |
0-6岁 | 每年 | 1.5万元 | 85% |
7-13岁 | 每年 | 2万元 | 85% |
14-18岁 | 每年 | 2.5万元 | 85% |
备注 | 有自付比例的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
门特-其他儿童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 医保基金 支付比例 |
项目名称 | 时间 | 年度基金 支付限额 | 学生儿童 |
门特16(儿童Ⅰ型糖尿病) | 每年 | 1万元 | 85% |
门特17(儿童孤独症) | 每年 | 1万元 | 85% |
门特18(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 每年 | 1万元 | 85% |
备注 | 有自付比例的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
门特13门特(精神病)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精神疾病相应病种的医疗费用,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其中,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80%,学生儿童、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为85%。
门特14门特(艾滋病)待遇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抗艾滋病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检查医疗费用,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包干使用,参保人员个人不自付。
十九、参保居民如何享受辅助生殖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妇幼保健院)、南京鼓楼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江苏省中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东部战区总医院),且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13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下表)的门诊治疗费用,实行门诊按项目单独支付,居民医保除先行自付部分外,统筹基金按70%予以支付,支付额不占门诊统筹基金限额,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治疗期间发生的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药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支付政策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支付类别 | 限定支付 | 先行自付 |
1 | 精子优选处理 | 甲 |
|
|
2 | 取精术 | 甲 |
|
|
3 | 取精术-显微镜下操作(加收) | 乙 |
| 10% |
4 | 取卵术 | 甲 | ≤3 次 |
|
5 | 取卵术-内镜下操作(加收) | 丙 |
|
|
6 | 胚胎培养 | 乙 | ≤3 次 | 10% |
7 | 胚胎培养-囊胚培养(加收) | 乙 | ≤3 次 | 10% |
8 | 组织/体液/细胞冷冻(辅助生殖) | 丙 |
|
|
9 | 组织/体液/细胞冷冻续存(辅助生殖) | 丙 |
|
|
10 | 胚胎移植 | 乙 |
| 10% |
11 | 胚胎移植-冻融胚胎(加收) | 乙 |
| 10% |
12 | 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 | 丙 |
|
|
13 | 胚胎辅助孵化 | 丙 |
|
|
14 | 组织、细胞活检(辅助生殖) | 乙 | 注解 | 10% |
15 | 人工授精 | 甲 |
|
|
16 | 人工授精-阴道(宫颈)内人工授精(扩展) | 甲 |
|
|
17 | 单精子注射 | 乙 | ≤3 次 | 10% |
18 | 单精子注射-卵子激活(加收) | 乙 | ≤3 次 | 10% |
注解:组织、细胞活检(辅助生殖)限制:1. 夫妻一方为单基因疾病患者或双方是同一单基因病的携带者,曾孕育或具有生育致畸、致残、致死的单基因病患儿高风险的夫妻;2. 夫妻一方或双方携带染色体结构异常,包括相互易位、罗氏易位、倒位、复杂易位、致病性微缺失或致病性微重复等;3.≤3 次。
二十、参保居民如何享受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待遇?
2025年1月1日起,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的检测服务和诊断服务暂纳入医保乙类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除先行自付部分外,统筹基金分别按80%和70%予以支付。
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服务价格表
产前诊断机构 | 按卫生健康部门规定与产前诊断机构 建立合作机制的产前筛查机构 | 收费价格 (元) | 备注 |
江苏省人民医院 (江苏省妇幼保健院) | 南京市浦口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480 |
|
南京市六合区妇幼保健院 |
南京市浦口人民医院 |
南京市建邺区妇幼保健所 |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 / | 375 | 外送北京贝瑞和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检测 |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 | 500 |
|
南京鼓楼医院 | 南京市鼓楼区妇幼保健室 | 500 |
|
南京市雨花台区妇幼保健所 |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
江苏省中医院 |
南京市江宁医院 |
南京市玄武区妇幼保健所 |
南京明基医院 |
南京市江宁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 南京市栖霞区妇幼保健所 | 500 |
|
南京江北新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所 |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
南京市第一医院 |
南京市溧水区妇幼保健院 |
南京市秦淮区妇幼保健所 |
南京市中医院 |
南京市高淳人民医院 |
南京市高淳区妇幼保健院 |
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服务和诊断服务支付政策
名称 | 支付类别 | 支付限额 | 先行自付 | 说明 |
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服务 | 乙 | 370 元 | 10% | 限产前诊断机构和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的产前筛查机构;每胎限支付 1 次。 |
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无创产前基因诊断服务 | 乙 | 60 元 | 10% | 限产前诊断机构和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的产前筛查机构;每胎限支付 1 次。 |
二十一、参保居民如何享受住院待遇?
住院待遇表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上 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80周岁以上 | 学生儿童 大学生 |
一级 | 300元 | 90% | 95% | 95% |
二级 | 500元 | 85% | 90% | 90% |
三级 | 1000元 | 65% | 70% | 80% |
备注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 2、因门诊特殊病病种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
二十二、参保居民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一)医疗待遇
包括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800元;发生的生育住院分娩费用,参照住院支付政策执行,其中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80%。
(二)生育补助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享受生育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1300元/人次。
二十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6万元。
二十四、大病保险有什么待遇?
自2024年1月1日起,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个人自付金额1.5万元以上费用,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费用段 |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
1.5万元至8万元 | 60% |
8万元至10万元 | 65% |
10万元以上 | 70% |
对困难人群提高大病保险待遇: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个人自付金额7500元以上,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费用段 |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
7500元至8万元 | 65% |
8万元至10万元 | 70% |
10万元以上 | 75% |
二十五、如何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须出示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并展码或刷卡就诊,门诊须告知医院、药店就诊类别(如:门统、门特等),按对应就诊医疗类别享受医保待遇,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在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或未刷卡(含医保电子凭证)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外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因特殊情况由他人代购药品时,须出示参保人员及代购人员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定点医药机构按代配药规定查验参保人员及代购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要求代购人签字,登记证件号码和电话号码等。
异地就医及零星报销篇
二十六、异地就医相关问题
1、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只要符合以下几类情况,都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的人员。
(3)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在异地长期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因病经我市三级医院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
(5)其他临时外出人员。
前三类人员统称为“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后两类人员统称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2、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有哪些途径?
(1)线上:参保人可以通过“南京医保”微信公众号、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我的南京”APP、“江苏医保云”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支付宝小程序为本人或家人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中“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支付宝小程序只能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2)线下: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以及异地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市、区、街道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代办人员需提供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1)对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异地居住人员,需提供异地常驻证明。如申请备案时材料不全,可通过承诺制先行办理备案,备案完成后,参保人可及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采用承诺制备案的,原则上在30日内补齐有效的证明材料,未在30日内补齐材料的,备案将予以撤销,参保人不再享受本次承诺制备案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2)异地转诊人员由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诊断后给出转外就诊意见,填写《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并由医院确认盖章(备案表可以在三级医院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或在南京医保局官网下载)。医院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登记。
(3)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由就医地医疗机构上传急诊标志即可直接结算。
(4)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通过承诺制申请备案,无需提供相关证明。
4、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多久?
(1)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应与参保人提交的认定材料有效期保持一致。长期异地居住人员6个月内不得取消备案。
(2)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需继续异地就医或因病情变化需要调整备案信息的,可按原渠道申请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
(3)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可随时取消备案。
(4)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应医疗费用。出院前备案被撤销的,参保人可重新办理备案,确保出院前正常直接结算。
5、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类型和待遇
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备案地的异地就医联网医药机构直接结算住院和门诊费用,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支付,应由医保基金统筹支付部分,由两地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结算清算。
(1)省内联网结算的医疗类型:职工和居民医保各类型门诊和住院费用,职工医保药店费用;执行参保地(南京)医保目录和政策;
(2)跨省联网结算的医疗类型:职工和居民医保各类型门诊和住院费用,职工医保药店费用;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南京)医保政策。
(3)待遇:异地就医人员已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原则上,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不降低;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门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以及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门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免备案地区(徐州、成都)就医待遇不降低。
6、哪些类型社保卡可以实现异地联网刷卡结算?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简称“省卡”)以及现行江苏(南京)一卡通(简称“三代卡”)均可实现异地联网刷卡结算。
友情提醒:(1)南京市民卡无法实现异地联网刷卡结算。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南京本地刷卡不受影响。
(2)推荐注册使用国家医疗保障局监制发行的医保电子凭证。
二十七、哪些情况可以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本人选定备案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急症在门(急)诊抢救的,在门(急)诊发生的符合报销政策的抢救医疗费用;
(三)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经法律文书证实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新生儿出生90天内(含90天)参保并缴费,出生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八、如何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一)办理地点。符合零星报销的参保居民可到户籍或居住地的基层经办机构办理。
(二)办理过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如罹患门诊特殊病、治疗需使用“双通道”药品的须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和认定手续,否则影响正常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申请零星报销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等),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并按申报费用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费用。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2)门诊费用。门诊费用清单。
(3)急诊、抢救费用。医药费明细清单、急诊诊断证明(或病历);抢救需提供门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生育费用。医疗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
(5)外伤(中毒)就医的另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责任认定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以上报销材料请自留复印件,办理报销前请开通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金融功能。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待遇咨询电话:025-12393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及票据打印咨询电话:025-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