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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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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5-03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后集2018]1号


 

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

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缓解教职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校自2005年起设立了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

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教职工的医疗互助互济活动,是对于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有益补充,可以为教职工建立起一道抵御风险的新屏障,对于减轻教职工因患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解决教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发挥“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作用,在总结《南京工业大学关于设立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的暂行办法》(南工校后[2005]1号)和《关于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及医疗互助基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南工校后[20092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名称: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

主任:分管校领导

副主任单位:校工会、计划财务部、后勤服务部、后勤服务集团

成员单位:校工会、计划财务部、后勤服务部、后勤服务集团、审计处、人才资源部、离退休工作处和部分教师代表

日常事务: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负责。

二、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的来源

(一)个人交费筹集:在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加)按10//月的标准筹集,由校计划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交。

(二)学校投入:学校按10//月的标准予以配套。

(三)团体和个人赞助等。

三、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

(一)管理形式:基金由校计财部保管,单列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医管会”每年召开工作例会1-2次,研究基金的使用,听取教职工意见,公布本年度基金收支账目等。召开例会时有申请基金资助者所在单位领导可列席参加。

(二)申请基金资助对象和资助医疗费用范围:

1、申请基金资助对象:本人参加医疗互助基金满一年以上且患大病自付医疗费超过资助起点标准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及参加医疗互助的的离退休人员。

2、基金资助医疗费用范围:只资助教职工符合基本医疗规定医疗费中的自付部分(以下简称自付医疗费),凡属自费药品费用及不符合基本医疗规定范围的费用不在基金资助范围内。

 ()基金资助标准:考虑到基金的支付能力和确实能给有困难的教职工以一定程度的帮助,医管会规定资助起点标准和最高资助限额。

1、资助起点标准为:自付医疗费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0%以上可给予资助,工资总额具体构成为:①在职人员:基本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②退休人员:退休费+规范津贴补贴+养老金增资;③离休人员:离休费+规范津贴补贴。

2、资助比例根据申请资助的人数、个人支付医疗费情况和病情由校医管会研究确定。原则上按自付医疗费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部分的30%、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因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经医管会讨论,最高资助比例可达50%,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资助起点标准、资助比例和最高限额可随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储备情况,由医管会每两年研究调整一次。

(四)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使用程序: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初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校医院复核申请人医疗费支出和个人自付情况并报告医管会。

4、医管会研究确定资助起点、比例和金额,并张榜公布。

5、申请人到校医院、计划财务部办理相关领取手续。

(五)教职工医管会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并公布上一年度医疗互助基金收支与资助情况,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和教代会的监督。

四、其他

1、对赞助本基金的团体和个人给予公布并表彰。

2、凡参加互助基金的人员除因工作调动外不办理中途退出事宜。

3、采取捐赠的形式,建立慈善基金,为患大病的外聘人员解决经济困难,体现大病互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宗旨。

4、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认识,奉献爱心,扩大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的覆盖面。

5、本办法执行起始日期为201831日。原《南京工业大学关于设立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的暂行办法》(南工校后[2005]1号)和《关于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及医疗互助基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南工校后[20092号)同时作废。

6、本《办法》由校领导授权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201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