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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购药审批程序的通知


  • 阅读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3-21

各位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

根据《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南工后〔20032号)文件精神自行到药店购药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校医院院长同意,可外购,同样实行处方限价,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自2019年3月1日起,所有外购药需经过校医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外购药需凭医院医师处方或病历证明,并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外购药申请表》,经校医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购。

 

特此通知

 

后勤服务集团

校医院

2019-03-21

 

附件:

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外购药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