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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子女2024年度医疗费二次报销的通知

  • 作者:倪倩

  • 阅读次数:
  • 发布时间:2025-04-15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南京工业大学校内补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南工校人【2022】52号)文件精神,现启动2024年度教职工子女医疗费二次报销工作,具体如下:

一、 报销范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生的符合医保统筹范围且已经过医保统筹支付后,医保划分至“个人自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以上医疗费还需符合《南京工业大学校内补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二、 报销对象:

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人事代理教职工、统招全职博士后、退休人员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限参加了户籍地城乡居民医保),按照“单年男教职工子女、双年女教职工子女原则享受补充医疗待遇。其中,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在回校入职前、博士后逾期未出站期间人员的子女不享受校内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待遇。

1、需保证教职工子女的信息已在校医院进行过生育情况登记,如已登记的无需再办理。

2、需确认子女当年已参加医保且就诊刷医保卡

三、 报销方式:

提交教职工子女医疗票据、费用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如子女无身份证的可提供医保卡复印件或其他含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等材料。筛选符合要求的2024年度电子发票,请家长统一在发票右下方空白处写上母亲姓名和交票日期。

四、 报销材料提交方式:

时间:4月15日—4月25日(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地点:江浦校医院2楼,211、213办公室

咨询电话:025-58139894、025-58139937 

五、不可享受二次报销的医疗费范围(请老师详细对照发票筛选)

1、未享受医保统筹的医疗费(如未刷医保就诊、门诊起付线内医疗费、超出医保门诊限额的医疗费等);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为“0的发票(如下图)

2、“个人自付”为“0”的发票(如下图);

3、挂号费,如项目名称为挂号费诊疗费”、“诊察费 中医辨证论治费等实为挂号发票的费用;

4、在药店产生的医疗费;

5、在我校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6、不符合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7、不符合《南京工业大学校内补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医疗费;

8、按照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况。